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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天津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12-16 浏览量:1240

依法保护土壤环境,是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民生工程。昨天,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市“净土保卫战”正式纳入法治轨道,将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一起,构建起立体管控的生态环保法治网。 

“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等配套举措,推动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取得较大进展,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但是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较于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仍然薄弱,迫切需要依靠法治引领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 

据了解,条例共7章59条,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名特优新农产品产地特别保护等方面作了创制性规定,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等方面作了衔接性规定,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加强名特优新农产品产地保护 

条例明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小站稻、沙窝萝卜、茶淀葡萄等名特优新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谁污染谁修复 明确土壤污染者担责制度 

条例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应当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分类管理农用地 细化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启动条件 

条例规定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 

条例细化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启动条件。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有色金属冶炼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关停搬迁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条例还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等五种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